(2012)成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商初字第490号原告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法定代表人马运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远。该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元博,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玲娟,董事长。原告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杜远、赵元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经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24日、7月3日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收取我们氧化酯化变性淀粉等货物一宗后,崔素娟于2011年11月3日向我们出具了收据。经催要,被告不予偿还。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收取原告氧化酯化双变性淀粉172袋,每袋25公斤,每吨4400.00元;防腐剂5桶,每桶50公斤,每吨12000.00元;纺织专用蜡片20袋,每袋25公斤,每吨16200.00。同年7月3日,被告收取原告液体丙烯2.4吨,每吨4500.00元。以上货物共计49800.00元。2011年11月3日,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崔素娟向原告出示了收条。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49800.00元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及其庭审陈述相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49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神州翔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9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0元,由被告成武玖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扬宇审 判 员 刘凤娥人民陪审员 马崇信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