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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殷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殷彩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大厦商务中心。负责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彩虹,住址山西省阳曲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67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6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