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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初字第7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谭晚元与魏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晚元,魏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7257号原告谭晚元。被告魏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晚元诉被告魏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晚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晚元负担。审 判 长  鲍桂兰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人民陪审员  邱忠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