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7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谭晚元与魏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晚元,魏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7257号原告谭晚元。被告魏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晚元诉被告魏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晚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晚元负担。审 判 长 鲍桂兰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人民陪审员 邱忠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