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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秋梅,古敬松,李玉霞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151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B座16楼A1601。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被执行人梁秋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古敬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玉霞,住址广东省梅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梁秋梅、古敬松、李玉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8460.8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古敬松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其他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秀  松执行员 谭平执行员陈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