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常桂红、王倩等与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桂红,王倩,孙浩博,孙艺菡,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常桂红,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浩博,男,200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倩,系孙浩博之母。申请执行人孙艺菡,女,200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倩,系孙艺菡之母。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松林,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梁祖峰,任经理。本院依据本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常桂红、王倩、孙浩博、孙艺菡人民币27632元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已履行完毕),其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