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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区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子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