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区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区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菅子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牛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