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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滕金霖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纪某甲,纪某乙,滕金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初字第0005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农民。系被害人赵宁松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宁松之母。共同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纪某甲、纪某乙的法定代理人纪积朝。诉讼代理人纪地整,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纪积朝之父。诉讼代理人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滕金霖,曾用名滕小宝,系北京广能华发商贸有限公司派驻西安市华润万家唐延路店鲜肉水产部销售员。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被告人滕金霖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纪积朝、纪某甲、纪某乙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咏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的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积朝、纪某甲、纪某乙的诉讼代理人纪地整、王国元,被告人滕金霖及其辩护人张佩英、罗雪敏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纪积朝、纪某甲、纪某乙已与被告人滕金霖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滕金霖一次性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纪积朝、纪某甲、纪某乙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滕���霖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纪积朝、纪某甲、纪某乙自愿撤回对被告人滕金霖的起诉,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纪积朝、纪某甲、纪某乙撤回对被告人滕金霖的起诉。审 判 长  张燕萍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人民陪审员  任绥萍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