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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栗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栗某某,女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任该组组长。原告栗某某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刘江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负责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4年8月原告与被告处村民张某某(1985年5月因车祸去世)结婚,1985年4月生一女张某某。丈夫去世后,原告未婚,户籍也一直在被告处,并且履行了村民义务。以前被告一直给原告分发各种补偿款。但2012年10月,被告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款670元时,却未给原告发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4年8月与被告处村民张某某登记结婚,户口便迁入该村组。1985年5月张某某因车祸去世后后,原告户籍仍在被告村组未迁出。被告也一直给原告发放各种补偿款,但在2012年10月被告向本组村民每人分配现金670元时,却未给原告发放,经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户籍在被告村组,系该村组村民,应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二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栗某某土地补偿款67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