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张文道与张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道,张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张文道。委托代理人曹宏永。被告张豪。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厉荣金。委托代理人郑布英。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国胜。委托代理人范哲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道与被告张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文道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道撤回对被告张豪、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华石油分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文道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钱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