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雷与刘林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雷,刘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高雷,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乔子荣,男,神木县锦界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林喜,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本院在执行高雷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林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林喜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雷与被执行人刘林喜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林喜于2013年1月25日前给付本金30万元,于2013年3月12日前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2500元,于2013年6月1日前给付本金30万元。被执行人刘林喜承担执行费7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