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石春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106号原告:石春德,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巧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春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解文生审 判 员  张方林人民陪审员  徐能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