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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3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世静与郭夏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静,郭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39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弋江区。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弋执字第0039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夏所有的皖BAD8**号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郭夏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夏所有的皖BAD8**号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叙强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