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海锁利与被告魏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海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15日,回族,农民。被告:魏某,女,生于1981年4月11日,回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魁正,男,甘肃乾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 铁 成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夫庵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