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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粟本彬与郭士容与张丙杰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本彬,郭士容,张丙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粟本彬。委托代理人粟晓燕(系原告的女儿)。被告郭士容。被告张丙杰。本院受理原告粟本彬与被告郭士容、张丙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本彬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粟本彬负担。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