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粟本彬与郭士容与张丙杰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本彬,郭士容,张丙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粟本彬。委托代理人粟晓燕(系原告的女儿)。被告郭士容。被告张丙杰。本院受理原告粟本彬与被告郭士容、张丙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本彬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粟本彬负担。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