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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储泽鑫与贾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泽鑫,贾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储泽鑫,男,1993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贾未超,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泽鑫与被告贾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储泽鑫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储泽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储泽鑫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8元(已减半收取),由储泽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