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储泽鑫与贾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泽鑫,贾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45号原告:储泽鑫,男,1993年10月8日生,汉族。被告:贾未超,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泽鑫与被告贾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储泽鑫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储泽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储泽鑫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8元(已减半收取),由储泽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