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孙学平、袁德明、李学光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学平,袁德明,李学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学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于烟台市福山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2年7月至今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农村经济管理站结算中心会计,住烟台市福山区。2012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2012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辩护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袁德明,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0年11月至今担任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荣城际铁路项目部架子二队征拆办征拆员,住重庆市合川区。2012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2年11月14日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审被告人李学光,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于烟台市福山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98年至今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东道平村报帐员,住烟台市福山区。2012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2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日被释放。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学平、袁德明、李学光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烟福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学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孙学平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且认定上诉人孙学平立功情节的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2)烟福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盖 伯 先审判员 孙 学 泉审判员 王 树 奎审判员 宫 凌 云审判员 王 兴 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龙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