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甬刑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章洪斌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洪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1523号罪犯章洪斌,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甬余刑初字第10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章洪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人民币72184元,返还给浙江省余姚市职工业余学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洪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洪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1年度优秀报道员、年度行政记功、2012年度优秀报道员、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章洪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章洪斌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洪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谢伟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