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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石荣山、刘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石荣山,刘京,张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王宏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燕郊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荣山,男,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刘京,男,汉族,三河市黄土庄镇派出所职工。被告张志强,男,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石荣山、刘京、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王宏伟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