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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保德与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德,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德。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五路75号。张保德与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保德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124387元,并承担诉讼费613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房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3260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米志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