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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尹克栋与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克栋,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尹克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山东金湖水泥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梁爱军,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