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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XX娣与杭丽丽、叶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娣,杭丽丽,叶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72号原告XX娣。委托代理人潘明校。被告杭丽丽。被告叶良贵。本院在审理原告XX娣诉被告杭丽丽、叶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XX娣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