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XX娣与杭丽丽、叶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娣,杭丽丽,叶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272号原告XX娣。委托代理人潘明校。被告杭丽丽。被告叶良贵。本院在审理原告XX娣诉被告杭丽丽、叶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XX娣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童 栎 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