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郭某,女,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邢凤梅,系辽宁盛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郭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