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濮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濮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关于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已缴纳),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连军审 判 员 : 薛 利人民陪审员 :李培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 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