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某、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辩护人赵莉莉,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陈某甲,辩护人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甲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卢其星等人去到本市荔湾区茶滘村悦兴街桥头附近,用警用伸缩铁棒等物殴打被害人江某甲,致使被害人江某甲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赵莉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胡某家庭有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因事与被害人江某乙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卢其星(已判刑)等人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茶滘村悦兴街桥头附近,用警用伸缩铁棒等物殴打被害人江某乙,致使被害人江某乙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陈某甲等人于2013年3月29日共同赔偿被害人江某乙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江某乙对被告人胡某、陈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邹某、许某、陈某乙、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卢其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作案工具黑色三节伸缩警棍照片(经被害人江某乙、证人陈某乙签认),案发现场照片(经被害人江某乙、证人邹某、谭某等人签认),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荔公(司)鉴(法活)字(2011)54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被害人江某乙伤情照片4张,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便衣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书证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胡某、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赵莉莉关于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红斌人民陪审员  何惠芳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 记 员  陈金超刘雪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