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卫生与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生,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卫生。被告王洲。原告王卫生与被告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卫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卫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6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1分5厘。2010年9月22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为1分5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了50000元本金。被告对借款60000元本金、利息及50000元利息,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本金、利息及50000元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洲未出庭答辩。庭审中,原告出示下列证据:2010年6月26日借条1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6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为1分5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2010年9月22日借条1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9月22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整,利息为1分5厘,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王伟生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利息1分5厘,还款时本息一切结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本息至今未付。2010年9月22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借王三哥(卫生)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利息1分5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9月22日偿还本金50000元整,但该款利息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审理中,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对此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本金、利息及50000元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卫生借款60000元本金、利息及50000元本金利息(60000元利息从2010年6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50000元利息从2010年9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上利息均按约定月息1分5厘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00元,由被告王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靖丽代理审判员 石小胜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