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柳xx,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xx,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柳海xx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xx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王佑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