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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柳xx,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xx,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柳海xx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xx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王佑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