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云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1453号罪犯张云,于安徽省休宁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18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违法所得港币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张云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