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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秦某某。张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已分居近十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孩子均由原告抚养;3、财产均分。被告秦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秦某某经他人介绍于1993年5月26日在太白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4年2月25日生长子秦玉涛,2000年4月5日生次女秦玉鑫。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相互信任不够发生过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3月22日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张某某于2012年8月25日外出打工,2013年1月23日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有:太白镇街道商住用房1套(门面房上下4间,平房3间),王帽庄住宅1处(砖木结构安架房7间),兰驼三轮车1辆,海信25英寸彩电1台,灶具1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当事人的陈述;2、张某某、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秦玉涛、秦玉鑫的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3、结婚证复印件1份。本院认为:张某某与秦某某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张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张某某与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武善宏审判员  李鸿焕审判员  石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开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