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益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锦州恒利铁合金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清县益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锦州恒利铁合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德清县益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再法。委托代理人沈蚕荣。申报人锦州恒利铁合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刚。委托代理人乔建华。申请人德清县益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因其所持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2641549,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湖州新天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德清县益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票行湖州银行乾元支行营业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天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锦州恒利铁合金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德清县益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姚双泉助理审判员 宣 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