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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1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2012年12月2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宝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代鹏程(另案处理)趁家铺乡黄姚铺村武某家中无人之机,将武某家西厢房内的蓝色铃木钻豹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某供述笔录;同案代鹏程供述笔录;被害人武某陈述笔录;证人杨某、代某、俞某、黎某证言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盗现场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玉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连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魏加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