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亦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