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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亦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