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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汤菜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霞只与李付伟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汤菜民初字第38号原告李霞只,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付伟,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霞只与被告李付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霞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霞只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农历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3年10月27日生育长子李冰雨,2007年6月25日生育次子李天雨。同居期间,我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1日,我离家外出打工,截止起诉时与被告已分居半年。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长子李冰雨由被告抚养,次子李天雨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判令被告返还我典礼时陪嫁物品:3条棉被、1张床。被告李付伟未到庭应诉,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农历10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非婚生长子李冰雨于2003年10月27日出生,现在被告处生活,次子李天雨于2007年6月25日出生,现在原告处生活。李天雨与李冰雨相差三年零八个月,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李天雨三年零八个月抚养费5000元及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生长子李冰雨现在被告处生活,所生次子李天雨现在原告处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李冰雨仍随被告生活、李天雨仍随原告生活为宜。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李天雨三年零八个月抚养费及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此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被告对李冰雨、李天雨互享探望权。被告李付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霞只与被告李付伟非婚生长子李冰雨随被告李付伟生活,次子李天雨随原告李霞只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李霞只、被告李付伟各自负担;原告李霞只、被告李付伟对李冰雨、李天雨互享探望权,其可在每月的第一个及第三个星期日探望,原告李霞只、被告李付伟在对方探望子女时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霞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