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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吕桂军,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希伟,新泰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缺乏责任心,经常离家不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抚养孩子,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0年6月21日生一男孩王某甲。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2年1月29日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