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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树亭与郁维春、周昌军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亭,郁维春,周昌军,孙善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59号原告林树亭,农民。被告郁维春,农民。被告周昌军,农民。周昌军委托代理人张润丰。被告孙善利,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树亭与被告郁维春、周昌军、孙善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树亭于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树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树亭负担。审 判 长  尹凤刚代理审判员  周文璟代理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