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雪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付建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王雪,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委托代理人张静,石家庄市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建利,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鹿泉市大河镇大河村。原告薛娟娟与被告付建利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占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娟娟起诉称,2007年原、被告相识,2008年1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付煜萱。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同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同被告离婚。被告付建利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0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付煜萱。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9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一定感情后登记结婚。生活中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处理方式又不当,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当改正自己的缺点,遇事多交流沟通。因此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相互信任包容,多回忆过去美好的时光,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薛娟娟与被告付建利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占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