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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景华云、景小英、景小容、景小燕、景小飞申请执行张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华云,景小英,景小容,景小燕,景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景华云,男。申请执行人景小英,女。申请执行人景小容,女。申请执行人景小燕,女。申请执行人景小飞,男。被执行张从春,男。本院在执行景华云、景小英、景小容、景小燕、景小飞申请执行张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从春已外出,去向不明,暂未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宜民终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