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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另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并已另行制作(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351-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2年10月1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被告大盘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2012年12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被告刘某某辩称:借款属实,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80万元,被告刘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李某某签订借款了协议,大盘公司加盖了其印章。该协议注明“兹因建车间,近来手头不便而向李某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到2012年12月1日一次性还清,还不清,应以大盘公司的办公楼1栋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刘某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因此引起诉讼。诉讼中,被告刘某某认可借款利息为:自2012年10月2日起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对此,原告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另被告刘某某陈述,借条中记载的“办公楼1栋”为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大盘公司院内靠路边的办公楼1栋,但该房产未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前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10月2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6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原告李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1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被告刘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上述协议已生效。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方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