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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纪学富与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学富,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春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纪学富,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年。被执行人:张春年,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池州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纪学富与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张春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池州市瑞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