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民初字第0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卞祝海与盐城热电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祝海,盐城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民初字第0451号原告:卞祝海,居民。被告:盐城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焕,董事长。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戴庄北路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祝海与被告盐城热电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祝海负担。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乐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