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玮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孙玮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836号原告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5号。负责人王宇新,主任。委托代理人杜玉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孙玮,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玮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阳审 判 员 杨继法人民陪审员 侯登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