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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徐燕、夏伟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87号。负责人:徐建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宇航,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被告:夏伟东。被告: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汇丰广场A座503-504。法定代表人:吴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