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商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与徐燕、夏伟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87号。负责人:徐建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宇航,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燕。被告:夏伟东。被告: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西路汇丰广场A座503-504。法定代表人:吴煜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诉被告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撤回对被告徐燕、夏伟东、浙江汇丰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夏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