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催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南通利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蔡国民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利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催字第0007号申请人南通利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灶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国民才。申请人南通利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2年12月14日,号码为:1030005221242232,出票人为江苏凯瑞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利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利强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施为民审 判 员 赵广荣代理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邓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