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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72号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567号A幢501室。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新黄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