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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执字第00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梅国兵与李德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国兵,李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191-1号申请执行人:梅国兵,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执行人:李德飞,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梅国兵与李德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德飞无法寻找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432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680元、执行费530元;下余案款4488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王 苏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