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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耿某某、赵某某等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耿某某,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女,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4月1日以原、被告以经人劝和为由,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