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白玲玲与潘恩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玲玲,潘恩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23号原告:白玲玲。被告:潘恩考。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玲玲诉被告潘恩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浩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玲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现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白玲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赛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