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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世辉与张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5号原告邓世辉。被告张福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辉与被告张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辉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辉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