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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薛某,女,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勤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