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薛某,女,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勤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