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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文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景林、叶爱青与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景林,叶爱青,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28号原告:夏景林,公务员。原告:叶爱青,经商。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南。被告: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景林、叶爱青与被告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景林、叶爱青于2013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景林、叶爱青撤回对被告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景林、叶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夏景林、叶爱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琼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