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文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夏景林、叶爱青与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景林,叶爱青,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文商初字第28号原告:夏景林,公务员。原告:叶爱青,经商。委托代理人:严永斌,浙江诚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南。被告: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泽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景林、叶爱青与被告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景林、叶爱青于2013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景林、叶爱青撤回对被告浙江南翔电工有限公司、浙江南申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景林、叶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夏景林、叶爱青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琼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