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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南乐县青华实验学校与张彦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青华实验学校,张彦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南乐县青华实验学校,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张怀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送普,男,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宏飞,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张彦磊,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罗利红,女,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彦磊之妻。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第二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青华实验学校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征收88元,由原告南乐县青华实验学校负担。审判长  赵玉民审判员  冯利敏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志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